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豁免开始后,保险公司将不接受关于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或者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数额为: 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年龄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数额 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 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身故保险金数额 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 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合同终止。
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高残,保险公司将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被保险人高残时的年龄高残保险金数额 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 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