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分为A、B、C三组,具体分组信息见重大疾病分组表,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您所交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且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每组重大疾病限给付一次,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并按本条款保险责任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之后,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并按本条款保险责任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被确诊患有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您所交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您所交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后,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您所交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现金价值和基本保险金额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豁免被保险人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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