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疾病观察期后因患疾病,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每一保单年度内,因疾病或意外住院的最高给付日数为180日,累计疾病或意外住院超过180日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对疾病观察期后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2、指定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1)门诊肾透析费;(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4)门诊手术费。
3、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后各7日内,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和门诊手术费。对于因上述各类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基本保险金额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且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年度基本保险金额。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疾病观察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后,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保险公司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以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重大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在每一个保单年度内,重大疾病住院的最高给付日数为180日,累计重大疾病住院超过180日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对疾病观察期后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1)门诊肾透析费;(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后各7日内,因为重大疾病而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肾透析、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和门诊手术费。对于因上述各类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且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年度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疾病观察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医疗共享保险金
本保险责任是可选保障,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保险公司将不承担本保险责任。若您投保时为您的家庭成员共同投保(关系必须仅限于子女、配偶、父母),当家庭内被保险人一般医疗保险金额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使用完毕后继续治疗所支出的符合约定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约定给付医疗共享保险金。对家庭内所有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给付总额以约定的医疗共享保险金额为限,对所有被保险人单次或者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医疗共享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