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依旧有不少人认为“买保险容易,理赔难”,但事实上保险法对于保险理赔有着明确的规定。不管是对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来说了解这些都是十分必要的,并且这对保险理赔也是有一定帮助的。那么保险法对理赔的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保险法对理赔的规定有哪些?
1、《保险法》第16条
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这条规定就是为了防止存在带病投保、骗保等行为。如果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那么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不承担理赔责任,并且可以不退还保险费。若因重大过失导致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那么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不承担理赔责任,但须退还保险费。
2、《保险法》第17条
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需在保险合同、保险单等保险凭证上做出足够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保险条款的内容可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投保人进行说明,如果未进行这一步,那么该条款将没有实际效力。
3、《保险法》第22-25条
对于保险公司受理理赔案件有着明确的约束规定: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对资料进行审核,若资料准备不全,需一次性通知客户补充。然后进行事故核定,若案件简单需及时核定,一般不能超过5天,事故情形复杂也不能超过30天。如果事故属于保险责任需在10天之内赔付,不属于保险责任需要在3天内发出拒绝理赔答复。
关于保险法对理赔的规定有哪些的问题就讲到这里了,以上是给大家提供的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