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款产品都会有其相对应的保险条款,并且条款内容更是整个产品的关键所在,一旦发生理赔,都是需要按条款内容来进行赔偿的,那么恒安标准恒鑫盛世年金条款有哪些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下。
恒安标准恒鑫盛世年金条款
1、投保年龄
投保时年龄符合我们的要求且身体健康者,经我们审核同意,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算。
3、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自您书面签收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10日的犹豫期(通过商业银行投保的犹豫期为15日),以便您在此期间阅读合同。如果您认为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犹豫期内要求解除合同。
4、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5、保险费的交付
保险费的交费金额、交费期间和交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6、宽限期
您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续期保险费的,自该约定交付日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您可以继续交付续期保险费,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除您欠交的续期保险费。
7、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时,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但应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向我们申请贷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
8、保险责任
恒安标准恒鑫盛世年金可提供生存金和满期金保障,身故、全残兼可保。在合同生效第11年起,只要被保险人仍生存并且未发生永久完全残疾的,每年可领取累计已交保费的1%作为生存金,合计可领取5次。若生存至合同期满,保险公司给付100%基本保额作为满期保险金,若不幸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累计已交保费扣除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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