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福佑一生作为一款健康保险,主要提供重疾和轻症保险,并自带保费豁免功能,那么华泰福佑一生条款有哪些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下。
一、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0周岁(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
二、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天(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阅读本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三、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算。
四、保险责任
1、轻症保险金:等待期内,因非意外的原因患轻症,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等待期后患轻症,给付20%的基本保额,合同继续有效。每种轻症可给付一次,限三次。
2、轻症豁免:首次各付轻症保险金后,将豁免余下的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3、重大疾病保险:等待期内患重疾,返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等待期后患重疾,按以下三者较大者给付,保险责任终止,现金价值减少为零,合同继续有效: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②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合同现金价值;③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4、重疾豁免:首次各付重疾保险金,将豁免余下的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5、住院关爱津贴:60周岁前未患任何一种重疾,则满60周岁后住院治疗,按约定给付0.1%的基本保额×住院天数。保险期间内累计的给付的关爱津贴保险金额达到基本保额的30%时,该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6、生命关爱金:重疾确诊之日起365天后的身故责任,给付50%的基本保额。
7、身故/全残疾保障: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返还已交保费;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按以下较大者给付,合同终止: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②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合同现金价值;③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