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投保年龄、保障期限、保险责任等内容,均会在华泰百万福寿年金保险条款中一一体现。并且若一旦发生出险情况,保险公司是按条款中的内容来进行赔偿的,那么华泰百万福寿年金保险条款有哪些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下。
如选择3年期交,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55周岁;5年期交,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55周岁;10年期交,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50周岁;20年期交,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40周岁。可保障至100周岁。
华泰百万福寿年金保险可保障至100周岁。
1、身故保险金:65周岁前身故,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
① 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②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65周岁后身故,按被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祝寿金:65周岁时仍生存,不计息返还所交保费。
3、养老年金:65周岁-100周岁仍生存,按30%的基本保额给付。
养老金领取方式有以下三种:
1、按月领取:被保险人满65周岁,之后每个月可领取养老金至100周岁。
养老年金的月领取金额=基本保险金额×2.53%。
2、按年领取:被保险人65周岁-100周岁,可领取30%的基本保额。
3、一次性领取:被保险人满65周岁仍生存,可一次性领取养老金,同时合同终止。
养老年金的一次性领取金额=基本保险金额×6.11。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除您之外的继承人退还身故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身故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