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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及其管理者

佚名            来源:希财网

  一、什么是国库?

  二、国库的管理者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国库业务一直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库体制经历了从代理到经理的发展转变。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中央金库条例》,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设中央总金库,各大行政区设中央区金库,各省(市)设中央分金库,各县(市)设中央支金库,各级金库均由人民银行代理,国家的一切财政收入全部缴入同级金库。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确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将“代理”改为“经理”。 1994年颁布的《预算法》,明确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1995年颁布的《预算法实施条例》明确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理。 1995年颁布和2003年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对经理国库的具体职责又进行了细化,进一步确立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法律地位。

  由人民银行经理国库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国情出发,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是强化部门间监督制约、确保国库资金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中央银行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成果,对国家预算的顺利执行、人民银行职能的有效行使和国库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三、国库的主要权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国库的主要权限有六项:

  (1)督促检查各经收处和收入机关所收之款是否按规定全部缴入国库,发现违规不缴的,应及时查究处理。

  (2)国库对擅自变更各级财政之间收入划分范围、分成留解比例,以及随意调整库款账户之间存款余额的情况,有权拒绝执行。

  (3)国库对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办理退库的情况有权拒绝办理。

  (4)监督财政存款的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

  (5)国库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有权拒绝受理。

  (6)国库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办理违反规定的事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