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在理财产品这种投资方式中,银行只是接受客户的授权管理资金,投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针对个人客户的最低门槛一般是5万元人民币或外币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
基本概念
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个人理财业务”的界定是:“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一般所说的“银行理财产品”,其实是指其中的综合理财服务。
银行理财产品按照标准的解释,是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在理财产品这种投资方式中,银行只是接受客户的授权管理资金,投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个人理财业务”的界定是:“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一般所说的“银行理财产品”,其实是指其中的综合理财服务。
银行理财产品按照标准的解释,是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在理财产品这种投资方式中,银行只是接受客户的授权管理资金,投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构成要素
银行理财产品有以下构成要素。
1.发行者
也就是理财产品的卖家,一般就是开发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投资人一般应该注意发行者的研发、投资管理的实力。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更加可靠一些。另外,一些投资渠道是有资格限制的,小的金融机构可能没有资格参与这些投资,这样就对发行者造成了投资方向的限制,最终会影响理财产品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因此,实力雄厚的机构的信用更加可靠。
2.认购者
也就是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人。有些理财产品并不是面向所有公众的,而是为有针对性的认购群体。
3.期限
任何理财产品发行之时都会规定一个期限。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大部分期限都比较短,但是也有外资银行了期限为5~6年的理财产品。所以投资人应该明确自己资金的充裕程度以及投资期内可能的流动性需求,以避免由此引起的不便。
当投资长期理财产品时,投资人还需要关注宏观经济趋势,对预期年化利率等指标有一个大体的判断,避免预期年化利率等波动造成损失或者资金流动性困难。
4.价格和预期年化预期收益
价格是金融产品的核心要素。筹资者出售金融产品的目的是为了得到相当于产品价格的收入,投资人的投资额正好等于其购入的金融产品的价格。
对理财产品而言,其价格就是相关的认购、管理等费用以及该笔投资的机会成本(可能是利息预期年化预期收益或其他投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
投资人投资于该产品的目的就是获得等于或高于该价格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
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表示的是该产品给投资人带来的收入占投资额的百分比。它是在投资管理期结束之后,按照该产品的原定条款计算所得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
5.风险
在有效的金融市场上,风险和预期年化预期收益永远是对等的,只有承担了相应的风险才有可能获得相应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在实际运行中,金融市场并不是总有效或者说不是时刻有效的。
由于有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存在,市场上就可能存在低风险高预期年化预期收益、高风险低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的可能。所以投资人应该详细了解理财产品的风险结构状况,从而对其做出判断和评估,看其是否与所得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相匹配。
6.流动性
流动性指的是资产的变现能力,它与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是一对矛盾,这也就是有些经济学家将利息定义为“流动性的价格”的原因。
在同等条件下,流动性越好,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越低,所以投资人需在二者之间作出权衡。
7.理财产品中嵌套的其他权利
理财产品,尤其是一些结构性理财产品中,常常嵌入了期权等金融衍生品。例如:投资人可提前赎回条款,可提前赎回是一项权利(尽管不一定是最好的选择);银行的可提前终止的权力则是有利于银行的条款。
所以,投资人选择银行理财产品时应该充分发掘其中的信息,并充分利用这方面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