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投资风险不可不防

佚名            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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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持续“负预期年化利率”和“紧信贷”的双重背景下,居民抗通胀的理财需求与银行巨大的“吸储”动力一拍即合,造就了理财市场的爆发式增长。专业人士提醒,消费者不可被“高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抗通胀”等字眼迷惑,应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充分了解 理财产品的结构和风险,主动及时查询理财产品的盈亏变化,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产品爆发式增长

“五一”小长假期间,多家银行了多款短期理财产品。如中国银行日积月累-日计划,主要投资于国内债券市场,为投资者提供类似于活期存款的流动性。兴业银行也了相关的短期理财产品,历史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在4%左右。

采访发现,随着存款准备金率的数次上调以及未来可能再次加息的预期,不少市民将理财目标转移到了短期和超短期理财产品上,这样既能获取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又不影响资金使用,还能防止长期产品遇到加息的尴尬。而对于银行来说,去年以来连续10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使得其信贷额度日益紧张,出于“揽储”目的,各家银行在理财产品上“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大量月底(或季末)募集、月初到期的短期理财产品纷纷出炉。

普益财富监测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共有78家商业银行发行了4142款银行理财产品,这一规模同比去年一季度增幅超过95%。而根据上海财汇信息统计,一季度集中在上海、深圳、天津等大城市发行的理财产品中,共发行210款一个月期限的短期理财产品,还有23款7天以内的超短期理财产品。

此外,市场上还出现了一些与酒类以及艺术品挂钩的理财产品。由沱牌舍得公司与工商银行联手首款“投藏年份酒”金融理财产品“舍得30年年份酒”预期年化预期收益权信托理财产品,最高年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可达6.7%。但理财提醒,这类理财产品普遍比较小众,适合投资经验丰富、对挂钩产品有一定深入研究的高端投资者。

银行理财也有风险

从上海银监局了解到,从2008年起到现在,银行理财产品类投诉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如今年一季度收到投诉62件,同比下降50%,表明我国理财产品市场在经历了金融危机后的投诉高峰后逐步走向规范。但由于我国金融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产品创新发展较快、部分理财产品购买者缺乏风险防范意识等原因,理财产品相关的纠纷和矛盾仍将长期存在。

调查发现,一些理财产品的销售存在有失规范的情况。部分产品在销售时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时,片面强调“固定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夸大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并口头宣传突破产品说明和协议约定;少数银行工作人员也存在着重自身业绩轻客户利益的问题。

上海银监局相关人士向介绍,投资者们对一些基本概念必须做到“门儿清”。比如“年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是按年平均可获得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累计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是指整个理财期间的总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一些银行在宣传资料中针对不同期限的产品通常会使用看上去最诱人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但是投资者在购买前应注意换算一下。例如:某理财产品理财期限是2年期,累计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为7%,那么它的年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应该是3.5%。反之,某理财产品理财期限是6个月,年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为3%,那么实际到期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应该是1.5%。

业内同时提醒,理财产品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关于理财产品的投诉有个有趣的现象,即加息周期往往投诉数量会有所增加,原因就是很多老年人到银行办理转存的时候,买了不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上海银监局这位负责人表示。

此外,从上海一中院受理的理财产品案件的特点来看,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普遍缺乏,并存在盲目投资的冲动,往往直至理财产品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与预期发生巨大反差时才意识到风险存在。

上海银监局提醒,客户应主动查询对账。由于银行理财产品种类较多,盈亏变化较快,为了确保客户更及时了解所购买产品的价值状况,除了银行方必须定期做好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和披露以外,客户本身也应养成主动和定期查询对账的习惯。客户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索取并妥善保管办理业务时的相关凭证。对于没有正式回单或仅出具手工收据的交易,需特别给予谨慎对待。

构筑风险“防火墙”

上海银监局发布《关于上海地区银行个人理财市场销售行为的风险提示》,要求进一步规范理财市场,防范个人理财业务风险;要求作为理财产品销售渠道的商业银行分行应准确了解所售产品的投资品种、资产配置比例、历史预期年化预期收益测算方法及各种潜在风险等信息。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居民收入增长和理财意识的不断提升,我国理财市场还将迎来持续高速增长。由于金融产品创新存在专业性和信息不对称性,如何规范理财市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将是个长期课题。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等认为,要促进理财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应建立以银行内控为主,行政司法监督为辅的全方位风险防范体系,将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中可能导致纠纷的各种问题尽可能地消除在萌芽阶段。

首先,应进一步健全理财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为银行提供指引规范。吴弘说,尽管金融理财产品创新速度很快,立法往往跟不上金融创新的步伐,具有滞后性的特点,但应出台处理相关理财纠纷的基本依据及可操作性标准,明确界定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让司法机关有法可依。

第二,针对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银行应制定详细的规章和制度,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加强防范,以进一步完善理财产品的内部管控机制。上海银监局表示,在沪商业银行总行在设计和发行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和宣传材料中,应提供全面、完整的理财计划相关信息,包括理财计划历史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进行充分的销售前信息披露。

第三,应发挥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的合力优势,以规范市场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王增武博士说,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方向日趋复杂,已涉及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等诸多领域,可考虑构建部委的协调配合机制,如金融产品服务机构的设立等,来避免监管空白和监管叠加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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