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质押贷款是指投保客户在不影响其投保权益的前提下,以具有一定现金价值且未到给付期的人寿保险单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融通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从质权设置的角度看,保单是一种债权凭证,以保单设定质押,其性质为债权质押,即以一种债权担保另一种债权,寿险保单质押与其他质押物如国债、存单一样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其风险系数几乎为零。因此寿险保单质押贷款是一种比较安全的融资方式。然而从风险形态考察,保单质押贷款除可能出现违约风险即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届满不能按合同履约偿还贷款本息所带来的风险之外,还有可能面临一些比较特殊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对保单质押贷款的风险成因进行一定的探讨,以规范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实现银保双赢。
保单质押贷款风险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用风险。
主要表现在: 1.主体资格风险。寿险保单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三个主体。其现金价值所有权归投保人,且投保人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因此以寿险保单质押的借款人与质押保单的投保人必须一致。即只有投保人才可以成为保单质押贷款的信用主体。如果借款主体不具备上述资格,必然会导致银行贷款权益的落空。 2.借款人变更保单的风险。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要求对其保单进行变更。在保单质押期间,借款人应按保险合同规定继续履行其缴纳保费等义务。如果借款人不经银行同意而自行退保,或变更保单与贷款相关的信息,将造成保单现金价值的减少甚至流失,从而侵蚀银行的债权利益。另外,由于寿险保单具有自动垫缴保费、更改保单等现金价值的衍生功能,一旦投保人无力按时缴纳保费,保险公司会自动以其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为投保人垫缴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投保人也可以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作为保费,采取趸缴方式,将原保单改为相同种类的小额保险单,或改为展期保单,改变原保单的保险期限以至危害质押标的价值,使贷款权益的实现受到危害。
二、质押标的风险。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贷款的质押保单必须真实有效,符合质押条件。作为质押物的寿险保单,其投保期必须已经超过二年且投保人缴费已足二年以上。即只有投保期限以及缴费年限两个要素同时满足时,寿险保单才具有现金价值。另外,有效的质押保单必须是符合质押条件的清洁件。所谓清洁件是指保单质押时为正常保单,不存在向保险公司借款的记录,不存在失效的且在缴费期内的、或以办理挂失手续后又复得的以及选择自动垫缴保费条款的保单。在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中,上述条件如出现任何瑕疵,都可能导致质押保单缺乏担保效力,从而给银行债权带来风险;
三、法律风险。
寿险保单质押贷款涉及《合同法》、《保险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涉及多个利益主体。一旦违反公平原则就有可能影响合同效力,影响利益主体运用法律法规保障自身利益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从而使贷款存在潜在风险。
综上可见,保单风险的主要原因是保单本身涉及的当事人和关系人比较复杂,这一点与其他质押贷款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商业银行应对症下药,才能有效防范风险:
第一,加强贷款调查与审核,完善质权设定程序,针对投保人明确风险防控方法。贷款主体应明确为寿险保单投保人,且投保人身份为自然人。投保人、借款人身份的一致性是防范信用风险的根本前提;
第二,加强银保合作,限制或冻结投保人的某些权利,以保全保单的现金价值。为保护质权人权利,贷款合同中应做出明确规定,保单质押后应限制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保单挂失等权利,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挂失保单时应征得质权人即商业银行的同意;
第三,严格调查借款人还款能力信用状况,保证信贷资金安全。一是严格客户信用调查程序,对第一还款来源进行充分调查,分析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偿还能力,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因据实分别录入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客户信息系统;二是严格贷款发放比例控制,严禁超比例违规放贷;
第四,严格审查质押标的物,确保质押保单真实有效。首先要严格审核保单的法律效力,主要审查质押保单的真实性,如投保人是否系借款人本人,保单是否在给付期内等等;其次应验证质押保单的现金价值,确保质押保单的投保期以及缴费期同时超过两年,并且为正常状态的清洁件。
第五,加强法律知识教育,提高从业人员法律和业务素质。银保合作涉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投保人(借款人)三方利益,涉及不同的法律条文。银行与保险公司应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互利双赢的原则精诚合作。一方面要通过培训各自员工,提高员工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以及定期沟通促进双方形成共识;一方面在制定贷款合同时,合同应充分体现各方利益,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而不应以邻为壑,片面强调自身利益。
总之,保单质押贷款是银保合作的产物,也是一项具有创新意义的金融产品,必须对其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探讨、研究才能保障该项业务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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