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八:不可抗力风险

佚名            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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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说,不可抗力有三个构成要件:第一是该事件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如果当时能够预见,则只能是风险;第二是该事件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第三是该事件的发生和后果是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

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发生,可能对产品的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产品预期年化预期收益降低乃至本金损失。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一般由投资者自行承担,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理财产品预期年化预期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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