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癌险不理赔的情况一般会写入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比如: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杀、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被政府依法拘禁或入狱期间伤病;
4.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及保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
8.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9.等待期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1.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以及上述治疗或药品药物导致的后续医疗费用;
12.所有基因疗法和细胞免疫疗法造成的医疗费用;
13.因职业病、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
14.被保险人在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15.未经医生建议自行进行任何治疗或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药品产生的费用;
16.虽持有医生处方或建议,但未在开具处方的医生执业的医疗机构购买药品、医疗器械或医疗耗材产生的费用(以收费票据载明信息为准);
17.虽持有医生建议,但治疗在非医疗机构进行或费用由非医疗机构收取(以医疗费票据载明信息为准);
18.虽持有医生处方,但处方剂量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19.恶性肿瘤特定药品的使用与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说明书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不符;
20.临床不能证明医嘱或处方所列恶性肿瘤特定药品对被保险人所患的恶性肿瘤治疗有效;
21.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对购买或领取的恶性肿瘤特定药品已经形成耐药;
22.冒名住院、被保险人未到达医院就诊即代诊、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23.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休养或疗养、医疗咨询、健康体检、非处方药物、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
24.被保险人患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2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保险合同约定可赔的除外);
2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2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化学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