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已公开发行;
2、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3、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4、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5、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10%以上;6、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7、最近3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8、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不包括交易类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2、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3、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4、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5、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6、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7、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8、最近3年公司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9、保荐人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10、保荐人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1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影响其任职的情形;
12、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