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是不是期限到期就没事了,得视具体情况而定: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两年。而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就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2.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义务一日不履行完,就将一直保留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大家还需要注意,如果失信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者具有多项失信行为,那纳入期限将延长一至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