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得知,深交所股东减持有如下规定:
1、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2个月内,减持数量还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50%。
3、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