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各地有所差异,此处以厦门在职职工医保报销为例:
1.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A、个人自付部分的个人账户资金,用完为止;起付标准为500;
B、统筹报销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部分,三级医疗机构可报销72%、二级医疗机构可报销77%、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可报销92%;5000至10000部分,三级医疗机构可报销86%、二级医疗机构可报销88.5%、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可报销96%;大于10000部分,三级医疗机构可报销90%、二级医疗机构可报销93%、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可报销98%。
2.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A、起付标准:首次为三级医疗机构1000、二级医疗机构60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二次及以上为三级医疗机构500、二级医疗机构30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
B、统筹报销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部分,三级医疗机构可报销85%、二级医疗机构可报销89%、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可报销93%;10000至20000部分,三级医疗机构可报销93%、二级医疗机构可报销95%、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可报销97%;大于20000部分,三级医疗机构可报销95%、二级医疗机构可报销97%、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可报销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