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为:
1.门诊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可报销60%、二级医疗机构可报销40%(起付线200)、三级医疗机构不予报销;
2.住院报销比例:一档参保人在三级医疗机构可报销50%,二级医疗机构可报销70%;二级参保人在三级医疗机构可报销55%,二级医疗机构可报销75%。
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重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