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交所基本准则》第六章规定,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也就是三季报必须在10月底内完成披露,除此之外,定期报告还有如下规定:
1、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2、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3、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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