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研究公司的基本法,里面有条规定是“在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女员工生育最多可享受158天的产假,但是产假期间不会发工资,只发生育津贴”,我想知道这项规定合法吗?这是不是表示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能同时享受呢?
据我所知,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不能同时享受的,你公司的这项规定也是合法的。具体参见《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你的公司给你交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你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导致你领取的生育津贴比上班的工资要低,你的公司要给你补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