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如下:
1.申请人必须在申请贷款之月前6个月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时、足额、连续缴存(单位汇缴)住房公积金且前两年不欠缴住房公积金;
2.申请人属外地转入本市的,转移前6个月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连续缴存(单位汇缴),且在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正常汇缴公积金至少一个月(汇缴状态为正常并无欠缴);
3.申请人所购住房是用于自住的普通住房;
4.申请人是所购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购房合同上作为买方签名盖章);
5.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6.提供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作还款保证或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质押;
7.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得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若满足以上条件可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