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整理期每天是50万股的限制。
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 50 万股,上市公司回购、5%以上股东根据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增持股份等情形除外。
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该投资者同一证券账户在单个或者多个证券公司的不同证券营业部的买入数量、以本人名义开立的单个或者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数量合并计算。
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规则:
1、参与条件
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应当具备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资产在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日均(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2、交易板块
被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简称为退市整理股票),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
3、交易期限
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15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但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4、涨跌幅限制
(1)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退市整理股票,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设置30%、60%两档停盘指标,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的各停盘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匹配,再进行收盘集合匹配。
(2)第二个交易日起涨跌幅限制在10%,科创板、创业板涨跌幅限制为20%。
(3)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或等于0.05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或等于0.005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
5、委托方式
投资者买卖退市整理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方式。
限价委托是指券商按照投资者限定的价格交易股票,券商按照限定价格或者低于限定价格买入股票,按照限定价格或者高于限定价格卖出股票。
注册制下规定,在连续竞价阶段:
买入的申报价格低于(等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的10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高值。
卖出的申报价格高于(等于)卖出基准价格的0.98或卖出基准价格以下的10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低值。
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退市整理期每天是50万股的限制。
退市整理期是指上市公司被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正式终止上市前,交易所为投资者提供一个进行交易的特殊期间。在这个期间内,投资者可以对该公司的股票进行买卖,以实现投资的最后清算。
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15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但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