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保证金制度:投资者在进行期货交易时,只需按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缴纳资金作为保证金,就能拥有完整的期货合约所有权。一般保证金比例为合约价值的 5%-15% 左右。这种制度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门槛,同时也带来了杠杆效应,使期货交易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点。例如,投资者想要买入价值 10 万元的期货合约,如果保证金比例为 10%,那么只需缴纳 1 万元的保证金就可以进行交易。若市场行情朝着对投资者有利的方向发展,投资者的盈利会基于合约的全额价值计算,但如果行情不利,亏损也会基于全额价值,当亏损使保证金账户余额低于一定水平时,投资者就需要追加保证金或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涨跌停板制度:为限制期货价格的波动幅度,保护投资者利益,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价格波动不能超过预先设定的上限和下限,这个上下限就是涨跌停板。不同的期货品种涨跌停板幅度不同,通常是根据该品种的市场特性和价格波动情况来确定。当期货合约的价格达到涨跌停板时,交易所会暂停该合约的交易,直到价格恢复到合理范围内。比如,某期货品种的涨停板幅度为 5%,如果前一交易日该合约的结算价为 1000 元,那么当天该合约的最高价格不能超过 1000×(1 + 5%) = 1050 元。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会根据当日的结算价对投资者的持仓进行盈亏结算,并调整保证金账户。结算价通常是根据一定的计算方法得出,比如某段时间内的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值等。如果投资者当天盈利,盈利金额会增加到其保证金账户;如果亏损,亏损金额会从保证金账户中扣除。如果保证金账户余额低于维持保证金水平,交易所会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投资者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否则可能会被强制平仓。
持仓限额制度:期货交易所为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对会员及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超过限额,交易所可按规定强行平仓或提高保证金比例。这一制度有助于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防止个别投资者或机构通过大量持仓操纵市场价格。不同的期货品种、不同的交易所,持仓限额的具体标准会有所不同。
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头寸持仓限量 80% 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大户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通过大户报告,交易所可以及时了解大户的交易动向,以便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实物交割制度:是指交易所制定的、当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将期货合约所载商品的所有权按规定进行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制度。一般来说,个人投资者不允许进行实物交割,在进入交割月之前就需要平仓。而企业投资者如果有实物交割的需求,需要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行交割申请、准备交割货物等一系列程序。
强行平仓制度:当投资者的保证金账户余额低于维持保证金水平,且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或者当投资者的持仓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或者当投资者出现违规行为时,交易所为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会对投资者的仓位进行强制平仓。强制平仓是交易所对违规者的有关持仓实行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双向交易机制:投资者既可以买入期货合约(称为买入建仓或做多),预期价格上涨后获利;也可以卖出期货合约(称为卖出建仓或做空),预期价格下跌后获利。这种双向交易机制使得投资者在市场上涨和下跌行情中都有机会盈利,但也增加了交易的复杂性和风险。
T+0 交易制度:在交易时间内,投资者可以随时开仓和平仓,没有次数和时间的限制。这意味着投资者可以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仓位,具有较高的交易灵活性,但也要求投资者具备较强的市场分析能力和决策能力。
合约标准化:期货合约除价格外,其余条款都是事先规定好的,包括合约单位、交割月份、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等。标准化的条款使得期货合约具有高度的流动性,便于交易和转让。例如,黄金期货合约的标准交割单位、交割时间等都是在交易所预先确定好的,投资者在交易时只需关注价格和自己的交易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