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投资者的主体主要分为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两类。
金融机构:
1、证券业机构:主要指证券公司,它们是证券市场上最为活跃的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可以通过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以自有资金和受托的投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2、银行业机构:主要指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大众存款的银行业机构,银行为获取投资收益将持有的货币资金用以投资证券。
3、保险业机构:主要指保险公司,作为证券市场中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保险公司可以直接进行证券投资,也可以通过证券投资基金向证券市场进行投资。
4、信托业机构:主要指信托投资公司,其按照与受托客户的合约开展证券投资操作,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受托人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5、基金业机构:主要指基金公司,通过其发行的各类基金进行筹资从而投入到证券市场,由专业人员进行相关操作。
6、QFII:指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市场所在国家的审批监管下,通过将一定的外汇转换为当地货币,用专门账户进行证券投资。
7、主权基金:即主权财富基金,它是国家持有的公共财富。由主权国家建立专门的投资机构,将大量的官方外汇储备或财政盈余用于长期的市场投资。
8、其他类型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比如融资租赁机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它们一般也在其业务范围内参与证券投资。
政府机构:
1、各级政府:出于宏观调控的目的,在划拨的资金出现盈余时,通过购买国债或其他金融债来进行证券投资。
2、中央银行:指央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即央行通过在证券市场中买卖证券控制基础货币,以期实现对市场的宏观调控。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要是为了履行国有资产的保值及增值职责,用以更好服务社会。不过在参与证券投资时,有一定的操作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