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阳光瑞重大疾病保险介绍包括投保年龄、犹豫期、等待期、保险期间、缴费方式、保险责任、其他权益,具体如下:
1、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 -65周岁;
2、犹豫期:15天;
3、等待期:180天;
4、保险期间:终身;
5、缴费方式: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6、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方案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累计已交保险费、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方案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时年龄未满60周岁的,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确诊时年龄已满60周岁(含)的,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累计已交保险费、现金价值三者的最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
(3)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确诊时年龄未满60周岁的,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乘以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确诊时年龄已满60周岁(含)的,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4)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5)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保险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7、其他权益:保单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