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一定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逾期时间长短与是否被列入失信人名单无关。
只是说,逾期时间超过3个月的,有可能会被贷款机构起诉,而被起诉后要经历法庭判决、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环节,最后才有可能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从发生逾期到被列入失信人名单,这中间存在太多变数,只要在任意一个环节,逾期欠款人愿意偿还欠款,就不会发生被列入失信人名单这种结果。
比如:
1、被起诉前
即刚发生逾期至逾期时间小于3个月的这段期间,贷款机构主要会通过短信、电话、上门、寄通知单、寄律师函等催收措施,来向逾期欠款人追回欠款,与被列入失信人名单毫无关系。
只要逾期欠款人能利用被起诉前的这段时间,多想些办法来偿还逾期欠款,哪怕不能全部还清,只要陆陆续续在还款,贷款机构都有可能不会起诉,毕竟逾期欠款人的态度还是很好的。
2、被起诉后
法院开庭审理前通常会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若逾期欠款人能好好利用这个调解的机会,与贷款机构和解、签订和解协议,按协议内容自觉偿还欠款,也不会发生被列入失信人名单这种情况。
3、法庭判决后
万一贷款机构不同意调解,法院开庭宣判了,那么逾期欠款人只要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自觉履行偿还义务,也不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是法院针对一些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老赖制定的一种公开信用惩戒,即列入失信人名单是有前提条件的,具体指以下几种情况:
(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总结,从发生逾期到被列入失信人名单,不存在绝对的因果关系。最终是否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其实关键还是在于逾期欠款人的主观还款意愿,主观还款意愿非常强烈的,就会积极地想办法自觉还款,用不着以列入失信人名单来迫使其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