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上市的股票是指该股将不在二级市场上交易,但有可能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终止上市的股票在满足重新上市的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上市,它在申请重新上市时应当符合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三年主营业务、董事、高管人员、实际控制人均不变等条件,并要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具备合法任职资格,不得存在近年被行政处罚、被处分、被调查等影响其任职的情形。
根据《重新上市实施办法》,所有退市公司应在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场外交易市场至少十二个月后方可提出重新上市申请。公司申请重新上市,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就该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