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上市是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抑制过度投机、保护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措施,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下列情况下可能会终止上市:
1、上市公司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2、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3、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除此之外,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1、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本所交易;
2、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3、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4、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5、除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6、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7、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8、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