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日前三个交易日内刊登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股份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2、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及持股数量、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占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的比例、占总股本的比例股份上市流通的时间;
3、 本次解除限售后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
4、 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所作出的相关承诺及其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该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市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说明;
5、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说明该股东对其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处置意图;
6、 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