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2日,深交所对创业板减持作了以下规定:
1、上市公司持有首发前股票,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减持,应当在上市后36个月内不得转让首发前股份。
3、公司未实现盈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在3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股票。
4、自公司上市之日起,第四个和第五个会计年度每年减持首发股份不得超过首发总数的2%。
5、大股东(控股5%以上)减持股票,采用集合竞价减持的,在任意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能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6、采用大宗交易减持的在任意90个交易日内减持总数不得超过公司总股份数的2%,受让方6个月不得转让。
7、采取协议竞价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数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