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城乡居民医保可以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使用居民医保报销生育医疗费用需要按照规定参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包含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等。各地的报销标准不同,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以下是烟台、重庆、天津地区的居民医保报销生育医疗相关费用标准。
一、烟台
烟台市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的孕产妇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医疗费按孩次实行定额支付,标准为:一孩1000元、二孩1500元、三孩3000元。
二、重庆
重庆市居民医保报销生育相关费用标准:孕期产前检查可报销100元;顺产定额报销400元;有指征的剖宫产按普通住院报销。
三、天津
天津市居民在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期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比照职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执行。
生育医疗费用主要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药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材料费等,以及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和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等。
对产前检查费、部分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实行按限额支付,对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剖宫产不伴其他手术实行按定额支付。超出部分另行收取;低于按限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其中,产前检查费按限额支付,支付最高限额2300元;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剖宫产不伴其他手术的费用按定额支付,支付标准分别为3800元、9000元、10000元。
参保人员妊娠期间因保胎治疗和期待疗法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不予支付;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出现合并症的,参照分娩期生育并发症或分娩期内合并内外科疾病有关待遇支付标准执行;妊娠28周(含)以上采取腔内注射、水囊引产、药物引产等引产方式终止妊娠的,对应规定的引产、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单纯剖宫产等支付项目,确定相应的待遇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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