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人寿福星高照终身寿险条款包括保障条款和免责条款,具体如下:
1. 保障条款:
(1)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可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为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则可赔105%已交保费+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因为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可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为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可赔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因为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 免责条款: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