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8000社保缴费基数5000并不符合《社会保险法》,按照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根据职工上一年度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及当地所有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来确定的。制定该缴费基数,是为了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可持续性,保障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受侵犯。
根据劳动法规定,缴纳社保属于应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的一种组成部分。如果以较低于职工本人平均工资水平的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单位缴纳的费用就会比较低,虽然这部分钱不是直接发到工资里的,但实际上也相当于没有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最重要的是,在工资8000社保缴费基数5000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选择了低于职工本人实际可选的更合理的缴费基数进行缴费,会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比如,在办理退休时,养老金待遇的计发办法中会使用到缴费指数,而缴费指数由缴费基数确定,缴费基数越低,缴费指数越低,导致养老金待遇越低。同时,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待遇同样与社保缴费基数挂钩,社保缴费基数低,医疗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都会相应的降低。
足额缴纳社保费用即是单位和职工的法定义务,也是对职工的社保权益的保障。职工要有积极维护自己的社保权益的意识,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按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可采取与用人单位协商、向社保部门举报、申请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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