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在被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期间,公司能够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半年度报告,且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实现盈利,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
根据股票上市相关规定,股票恢复上市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一年年度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0 万元;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5、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6、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7、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8、不存在本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情形;
9、证券交易所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通常情况下,交易所收到上市公司重新上市的申请文件后,在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交易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60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公司重新上市申请获得交易所同意的,应当自同意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重新上市的所有准备工作并挂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