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全残的定义和标准是指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也就是双目失明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所有可能恢复机能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如果是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恢复的情况,那么不在此限;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也就是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也就是被保险人因为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而所谓“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则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被保险人都无法独立进行,需要他人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