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伤害。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或伤残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意外身故或伤残的保险费,保险费之和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2.意外医疗。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就诊的,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承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按100元免赔,80%赔付,对未获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补偿的,按承保地社保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60%赔付。
3.意外住院津贴。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按如下规则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实际住院天数-每次住院免赔天数)×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保险金额,每次住院免赔3天,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4.猝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猝死身故的,保险人按照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随即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猝死是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或者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5.交通意外。包括火车意外、轮船意外、航空意外,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汽车、自驾非运营家庭自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都会根据合同约定来给予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