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有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具体如下:
1.人寿保险:人寿保险属于人身保险的一种,简称寿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且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作为给付条件。一般来说,人寿保险还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定期寿险: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5年、10年、20年不等,也有部分定期寿险可保至60周岁、65周岁、70周岁不等。所谓定期寿险,其实就是可以补偿特定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为身故或全残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2)终身寿险:也就是不定期的死亡保险,保险合同生效后,无论被保险人何时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都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一般来说,终身寿险还可分为定额终身寿险和增额终身寿险。其中,定额终身寿险的保额会一直保持不变,保费相对来说较为便宜。增额终身寿险的保额则会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利率逐年复利增长,而其现金价值也会随着保额的增长而增长,后期现金价值很高,可以保值增值。
(3)两全保险:被保险人若在保障期间身故,则保险公司可以进行理赔。而若被保险人平安生存至保障期满,则保险公司可以返还一笔满期保险金。
(4)年金保险:投保人前期缴纳保费,等被保险人平安生存至约定的保障期限或年龄,保险公司即可开始给付年金。
2.伤害保险:也就是意外伤害保险,主要可保被保险人因为意外伤害而导致的意外身故或伤残,以及因此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意外医疗费用。一般来说,意外伤害保险所能保障的“意外”,应当是非疾病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
3.健康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为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的发生而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医疗保险:可对被保险人因为疾病或意外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2)疾病保险:比如重疾险,可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重疾大病且满足理赔条件时直接赔付一笔保险金;
(3)失能收入损失保险:被保险人因为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意外而导致工作能力丧失时,保险公司即可给付保险金;
(4)护理保险: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