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偿付能力达到最低偿付能力标准,并向中国保监会作出说明。
(二)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百分之五十的,或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连续三年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中国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增资办理再保险;
2、限制经营范围;
3、限制向股东分红;
4、限制固定资产购置规模或者经营费用;
5、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和比例;
6、限制设立分支机构;
7、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8、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水平;
9、限制商业广告;
10、责令停止受理新业务。
(三)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百分之三十的,或被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的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可能或已经危及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监管机构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一般会强制叫停这家保险公司继续开展新业务,以保证偿付能力恢复到安全线之上,如果一家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在采取了上述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中国银保监会将会依法对这家公司采取接管,将破产公司的负债进行转移,同时银保监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非常大,广度非常宽,而偿付能力,只是银保监对保险公司众多指标要求中的一个,即便保险公司出了问题,银保监会会强制整改或采用其他办法,以达到保护我们利益的目的,所以即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也是没有事的,大家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