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带病投保的规定是2年不可抗辩条款,具体内容为:《保险法》第十六条的第(三)条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被保险人带病投保超过2年后,就一定会获得理赔,具体可见《保险法》第十六条的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
1.第(四)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2.第(五)条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第(六)条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也就是说,2年不可抗辩条款的成立是建立在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前提下,而若是被保险人明知道自己身体健康有问题,但是还故意隐瞒的话,那么保险公司也是有权拒赔的。不过,如果被保险人2年后出险,申请理赔的疾病并非隐瞒告知的疾病且与其无关,那么保险公司大多还是可以承担理赔责任的。
在投保健康险进行健康告知时,被保险人还需要根据健康告知内容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健康情况,保险公司不一定会直接拒保,而是会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健康情况给出标准承保、加费承保、除外承保、延期承保、拒保的合理结论。但如果被保险人隐瞒告知,那么后期出险,就会影响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