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记名”,就是在券面上记载债权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而凭证式国债是可以记名的。它本身就是一种债权人认购债券的收款凭证,是以国债收款凭单的形式来作为债权证明的。
凭证式国债不仅可以记名,还可以挂失,但不能够上市流通、无法转让,也不可更名。它的券面上不印制票面金额,而是根据认购者的认购额来填写实际的缴款金额。
而凭证式国债虽然不能够流通转让,但是它是可以提前兑取的。只是提前兑取的话,利息就是按照实际持有天数和相应的利率档次来计算的,还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当然,市面上还是有不记名的债券的。这些不记载债权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的债券通常都是以实物券的形式出现的。而这类债券的特点就刚好与凭证式国债相反,它们是不记名、不挂失,但可以上市流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