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对于上一年度亏损的,或者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或者可流通股份过度集中的,或者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均不能成为质押物。特别处理的股票,可能会被退市,证券公司处于风险考虑,是不会接受其质押的。
质押量也存在一定的限制。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上市公司进行适当性的股票质押,可以缓解现金流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利好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