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标注的借款金额如果与实际收到的金额不符,当事人需进一步举证。而对于借款人的抗辩,如果出借人不能证明差额去向,那此借条上所示的借款金额自然不作数,应以借款人所证明的实际交付金额为借款金额。
大家需要注意,出借人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应当对是否已形成借贷合意、借贷内容以及是否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
借款人在向出借人借款之后,记得一定保存好相关借款、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如此若后续产生争议,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那就可以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主张债权的。不然借款人无法举证证明实际到账金额与借款金额不符,个人钱财恐怕会遭受损失。当然,在签订借条的时候双方就应当明确约定好,以免后续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