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申报原则为: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打个比方:如果在10.01元的时候有5千手买单和5千手卖单,在10元的时候只有500手,则系统就会按照10.01元成交,如果后续没有最大成交量,那么10.01元就是开盘价。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比如:10.01元后还有其他价格委托单,系统都会争取成交,假设投资者委托价格为10.2元买进,此时卖出有人愿意出9.8卖出,那么系统也就会以9.8的价格撮合成交。如果集合竞价没有成交,则看盘后以第一笔成交的价格为开盘价。
所以,集合竞价成交的价格并不一定的投资者委托的价格,如果想要立刻买进,则可以直接以涨停板的价格委托;如果想要立刻卖出,则可以直接以跌停板的价格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