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50%以上需要公告。
根据上交所规定: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实现扭亏为盈。
存在以上情形以外,以每股收益作为比较基数较小的,经交易所同意后,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
(二)上一期半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
(三)上一期年初至第三季度报告期末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4元。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