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上市公司出现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且以每股收益作为比较基数较小的,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1、上一年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
2、上一期半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
3、上一期年初至第三季度报告期末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4元。
4、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同时,上市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