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了建设某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一般以地方政府的信用为基础发行的,其风险性极低,同时,在债券的存续期内,各地也应当持续披露募投项目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以及可能影响专项债券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等。
地方专项债与一般债存在以下的区别:
1、财政预算
一般债券纳入公共财政预算,计入财政赤字,而专项债券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不计入财政赤字。
2、偿还资金来源
一般债券的偿还资金来源于地方财政收入,而专项债券的偿还资金来源于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项目建成后取得的专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