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函一般起到的是提示督促作用,需要上市公司运营本身依法依规,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上市公司通过延期回复关注函,来拖延时间,隐瞒实际情况,避免股价下跌,则是一种利空,比如,5月27日,深交所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永弟是否失联等事项向*ST兆新发出关注函。5月31日,鉴于*ST兆新在回函中未正面答复此问题,深交所再次向其发出关注函。其后,*ST兆新6月1日及6月3日以回复工作尚未完成为由两次延期回复。
如果上市公司由于对《关注函》中部分问题所涉事项尚在确认中,为了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还需要一段时间核实,则不一定是利空。
同时,当时上市公司收到交易所的关注函时,股票不一定会下跌,也有可能会出现上涨的情况,需要投资者结合个股的实际情况、市场行情进行综合考虑,再决定是买入,还是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