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医保长期医疗规定自投保人首次投保好医保长期医疗的合同生效日起,每6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在此期间内,投保人享有以下保证续保权:
1、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投保人按该保证续保期初约定的费率表依年龄变化缴纳相应的保险费,该保险费不因好医保长期医疗的整体费率调整而改变;
2、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历史理赔情况而拒绝投保人的续保申请;
3、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投保人的保证续保权不因好医保长期医疗的统一停售而终止。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续保期间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保险公司是不再接受续保的:
1、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向保险公司提出停止续保申请;
2、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合同规定的最高续保年龄;
3、投保人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合同约定的缴费宽限期内,未按照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保障计划、年龄、有无社会医疗保险等所对应的保险费率和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缴纳方式缴纳相应的续期保险费;
4、如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终止投保人的保证续保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