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向作为债权人同一公司中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时,不受限制;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的,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决议形式作成,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
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股权质押是上市公司融资的一种方式,当上市公司缺少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进行股权质押,融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