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有:
1、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
2、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情节比较严重的。
3、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进行虚假记载或者不实陈述的。
4、违规披露、不披露事项涉及资产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0%以上的。
5、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重大的差异。
6、财务会计报表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且情节比较严重的。
7、财务会计报告中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8、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关于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信息。
9、交易所规定的其它事项。